复旦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优化创新人才培养的环境;建立研究生创新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发展的道路;配合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形成我校硕士学位论文校、市二级评优、激励制度,参照《复旦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办法》,提出《复旦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激励办法》。
第二条 各院系可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不多于本院系当届硕士毕业生总数5%的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候选论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次硕士学位评审时,应评选出不多于本分委员会当次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总数5%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为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候选论文,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组织评审。
第三条 各院系应通知并组织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具体根据学位办的有关通知执行。
第四条 学位办应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博士学位论文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择优推荐其中部分论文参评“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由上海市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选出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生院将根据“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度复旦大学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审定产生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五条 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上网公布。入选名单自公布之日起60天内为异议期。任何个人或单位,如对入选论文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及其具体依据(学位办负责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予以保密)。
第六条 异议期结束后,入选论文将获得“复旦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由学校颁发证书予以表彰;由此产生学校、上海市二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 对已获奖的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即取消其“复旦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告,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八条 为配合上海市开展的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学校对入选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予以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为每篇论文4000元,具体分配如下:
一、对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对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