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复旦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POSTED BY: 2021,06,11

关于起草《复旦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 背景情况

近年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年)、《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年)、《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2010年)等一系列文件。国家各部委(科技部、卫计委等)、国家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单位也陆续颁布了相关规定。各高等学校、学位授予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并成立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2012年11月13日教育部颁发第34号部长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细化表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规范调查和处理程序。

当时,考虑到《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文件正在修订中,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学术违规行为的一类,理应纳入全校的调查和处理范围内考虑,因此没有立即对教育部的文件作实施细则的拟定。2014年11月,上海市学位办下发《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对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再次提出了要求。

二、 起草及征求意见

接到上海市学位办的通知要求后,学位办立即着手草拟《复旦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讨论稿),在事先与教务处沟通的情况下,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将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也纳入到处理对象中。

拟订的文件在研究生院院务会上反复讨论后,邮件发送到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收到多处的修订意见;

2014年11月下旬,《复旦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学部委员,征求意见;

2015年3-5月,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邀请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成员及相关院系讨论交流;再次邮件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学部委员的意见;

2015年6月,综合各方意见修改后,提交第85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 重点说明

1. 本办法充分考虑与国家、学校现有规定的衔接与相容性,比如:在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上与教育部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相适应;在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立案、调查与认定的程序方面,严格遵循《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的规定并与之衔接;

2. 对教育部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一步细化,细化依据为2014年2月公布的《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3. 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各培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特别针对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审查应尽的责任;

4.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明确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规范委员会是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最高权威机构;根据涉及人员的身份性质,明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5. 由于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均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故采取“一票否决制”的做法,根据涉及人员的身份性质从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两个角度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如在读学生、本校在职人员、其他单位在职人员、学位申请人员,已获学位者以及指导教师等;


复旦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会议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代写的;

(三)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主要表现为:(1)不注明出处,故意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2)以翻译或直接改写的方式,将外文作品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内容;(3)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或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4)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们误将其学位论文视为原创作品;

(四)伪造、篡改数据、图片和文献,主要表现为:(1)虚构、篡改实验数据、图片或结果误导评审人和读者,或故意舍去部分数据,造成错误结论;(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注释;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时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审查负有首要责任,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教学管理部门以及各培养单位(院系、所)应当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立案、调查及认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接受对复旦大学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立案,并组织调查和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 举报人也可向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纪委、监察处和有关学院(系、所)等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应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接到举报的部门或组织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第九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纪委、监察处和有关学院(系、所)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报告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第十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接到各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的举报后,根据《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的规定和程序开展立案、调查、事实认定及复查等工作。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的最终调查结论,相关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处理的事宜应在最近一期的会议上审议处理。涉及人员为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统考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由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涉及人员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和来华留学本科生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涉及人员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人员同时为本校教师或工作人员的,由相关教学主管部门和人事处共同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

第十二条前款各负责部门在审议处理意见时,应当于处理意见作出前向当事人通报相关信息,并允许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申辩。

需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宜,相关部门应将证据材料、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处理意见一并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充分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处理决定。

前款各负责部门应将最终的处理结果通知监察处。

第十三条出现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中任一情形的,对学位申请人员,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其中属在读学历生的,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得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涉及人员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因学位论文作假而被处以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者,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将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也不接受其报考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研究生院可视情形给予停止其招生资格或撤销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处理。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由研究生院配合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所)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核减该学院(系、所)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对该学院(系、所)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